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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品广告戴上“紧箍咒”

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规范药品广告
2000-12-24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今后,处方药将不得在大众媒体上作广告;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专家、学者、医师、患者不得为药品作证明。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规范药品广告管理。

据介绍,目前药品广告过多、过滥,许多广告对药品的功效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作出必要的规定。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伯勇汇报了药品管理法修正案的修改情况。他介绍了关于药品广告管理增加的这些新规定。

李伯勇说,处方药是经医师开具处方才能使用的,只应对医师等专业人员作适当宣传,对此应当参照多数国家的做法,禁止处方药在大众媒体上作广告。因此,草案增加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李伯勇指出,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为此,草案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李伯勇还介绍了草案中对违反这些规定作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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